2026-07-19 01:33:59逮捕現行犯指南:通緝犯逮捕要件一次看懂
2. 什麼情況下可以逮捕對方?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主要有三類對象可以成為逮捕目標。
(一)通緝犯:已公告在案的在逃人士
「通緝」是司法機關向社會公告「此人正在逃避司法程序」的正式手段。一旦通緝令發出,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框架下採取行動。
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87 條:「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,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。利害關係人,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,送交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,或請求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逮捕之。」
這裡有一個重要細節:「利害關係人」這個詞在實務上被相對廣泛解讀,包含犯罪被害人及其關係人。但即便成功逮捕,也必須立即移送司法單位,不得自行拘禁。
(二)現行犯、準現行犯
這是公民逮捕最核心、也最常見的場景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8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:「現行犯,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。」—
所謂「現行犯」,是指「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」,此外,法條還列出了「準現行犯」(Quasi-Flagrant Offender)的兩種狀況,在法律效果上與現行犯相同。
1.現行犯:犯罪當場
「現行犯」是最容易判斷的情況——犯罪行為正在發生,或犯罪剛結束就立刻被發現。時間緊密、人贓俱獲。
舉個具體例子:你走進路邊商店,親眼目睹一名男子正把收銀台的零錢塞進口袋;或是你在街上看到有人剛搶了旁邊路人的包包,被害人立刻大喊。這種「時間零誤差」的當場目擊,就是標準的現行犯狀況。
法律效力:依法,任何人(不問警察或一般民眾)都有逮捕的權力。
2.準現行犯:依外在跡象合理推測的準犯嫌
「準現行犯」雖然你沒有直接目睹犯罪,但基於以下兩種外在跡象,法律允許你合理推測此人即是犯罪人,並賦予與現行犯相同的逮捕效力(刑訴法第88條第3項):
狀況一:被路人持續追呼為犯罪人者。例如:你在巷口聽到被害人邊跑邊大喊「抓賊!那個人偷了我的錢包!」,並指向前方一名正在逃跑的人。即使你沒親眼看到行竊過程,這種「被追呼」的情況,在法律上構成準現行犯的認定要件。
狀況二:身體、衣物或所持物件上有明顯犯罪痕跡、持有兇器或贓物,顯然可疑者。例如:你看到一名路人衣服上有鮮血,手上持有一把刀,從公寓門口跑出來。雖然沒人追他,但外在跡象高度可疑。
關鍵提醒:準現行犯的判斷必須基於客觀、合理的外在跡象,而不是主觀臆測或種族外貌。如果你的判斷事後被認定沒有合理基礎,可能面臨妨害自由或強制等刑事責任。
(三)羈押前的被告:訊問後發現的高風險對象
這類逮捕發生在司法程序內部,不涉及一般民眾。情境是:嫌疑人自行到場、自首,或經傳喚來到後,檢察官在訊問中發現此人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、湮滅證據、串供等羈押必要,於是先執行逮捕,再向法院聲請羈押。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88-1條規定了4種緊急情況下可由執法人員無票逕行拘提的情形,包括:共犯嫌疑重大、脫逃中、盤查逃逸、重罪有逃亡之虞。值得注意的是,2020 年的修正新增了第三項:執行逮捕時必須立即告知當事人及其家屬,有選任辯護人到場的權利。這是保護人身自由的重要程序保障。